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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大佬係唔係大細超,對BT友不公平?

海關表示,去年中已聯同律政司、知識產權署和工商及科技局,研究「點對點」上、下載行為是否觸犯版權條例,研究結果是使用「點對點」軟件在互聯網上發放BT「種子」,以便其他人分享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作品擁有人權利的程度,可能違反《版權條例》第118(1)(f)款的刑事條文,海關當日的執法行動,提拿“始作俑者”綽號“古惑天皇”嘅BT友,即根據該條文進行。

所指的《版權條例》第118條第(1)(f)項,是「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並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分發該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亦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

此外,海關又向星島記者披露,曾引用《版權條例》第118條第(1)(f)項加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成功告過六單網上免費分發「老翻」個案,認真巴閉。即係「如任何意圖犯本條所適用的罪行的人作出的某項作為已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則該人即屬企圖犯該罪行。」簡單而言,以BT上載“種子檔案”讓人下載,足以構成「企圖犯罪行為」。咁講法,擺襯有版權嘅嘢喺Internet比人睇,就立刻中招,懂些少互聯綱網技術知識嘅人都知道,網頁上的文字、圖片,通通都可以用Mouse hightlight,然後copy,而每次登入網頁,就即係download(下載)網頁上的內容,內容甚至載入自己私人電腦的cache memory。亦即係話,抄人家嘅嘢放在網頁上,通通犯罪,坐監兼罰錢。

海關若只告BT友而唔告埋果啲將啲明星相、報章新聞係咁 copy and paste啲非BT友,就肯定唔啱。如果海關要拉人,我諗香港起多十個監倉都唔夠,重有條例話「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一日嘅留灠人次一萬,罰款總共五億,破產都係要還,真係比埋條命佢都還唔晒。 海關大佬、律政司、知識產權署和工商及科技局嘅大佬,D法律係唔係咁樣對付我哋D網民。

2005.01.25 in BT, 上網 | Perma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