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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友「上載或下載然後供人下載」,不含「分發」成份
再談BT上載影片供人下載的問題,有記者問海關可否採以下罪行檢控BT友,將其入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 《版權條例》第118條第(1)(f)項,若果「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並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分發該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亦屬犯罪。」
關鍵在於「分發」,英文是distribute,俗語是「派」;因為BT友將翻版影片羅置硬碟,供人瘋狂下載,至“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絕無疑問,但「分發」應指BT友可影片由一點傳送至另一點,但BT技術,是將影片存放在屬於BT網絡的個人電腦,沒有「分發」的行為,複製侵權行為是由另一BT友主動前來下載,才告出現,侵權BT友的行為是「上載或下載然後供人下載」,沒有「分發」的舉動。
在版權法中,「以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均屬版權權行之一,侵權者可受民事制裁。為令意思清,法例指出「凡提述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複製品,即提述藉有線或無線的方式提供,而如此提供的方法使公眾人士可從其各自選擇的地點及於其各自選擇的時間觀看或收聽該作品(例如透過一般稱為電腦互聯網服務的服務(Internet)而提供作品的複製品)。」(見版權條例26條)也就是說,如果「分發」包含「以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或Internet使用的話,法例定必用同一方式說明,免生誤會。現在法例沒有這樣講,等如話BT友「上載或下載然後供人下載」,不含「分發」成份。
結論是BT友在現行法律下,犯的是民事破壞行為,不是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