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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席政黨論壇:添喜大廈事件中法庭「不公義」判決
香港仔添喜大廈小業主,因無法償還巨額賠償,2005 年 1 月11日被高等法院裁決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需要立即清盤。大批小業主勢要面對原告人的直接索償,以致最終被迫出售名下物業,變成無家可歸。
2004 年 11 月 13 日 ,我出席政黨論壇擔任其中一位論壇講者,我已並非首次出席這個論壇,但電台比我「法律界人士」實在不切合, 「法律界人士」好像是代表法律界,實情我只係代表自己,我無本事代表法律界。
論壇的焦點係「添喜大廈事件」,以下是電台節錄了我白的部份講話:
多層大廈是由業主共同擁有,故此產生公眾責任時,所有業主需要承擔。在這件事中,問題在於不公平,法律似乎肩帶如果有任何事故,小業主需要承擔所有責任。問題癥結在於管理方面,如果有良好的管理,根本不會出現疏忽。法例是不會判沒有疏忽的人需要負責任。大廈管理有問題是由於小業主對於管理大廈有困難,例如他們知道大廈外的招牌有問題,但他們卻甚麼也做不到。
其實,我認為法庭頒下的是一個「不公義」的判決(injustice),疏忽法是基於過錯(fault),做錯事令人受損,賠錢是公道的,但法庭卻判訣添喜大廈業主齊齊負責另一人的過錯,這一點令判決變成「不公義」。我在論壇說了這點,亦是我對件事最不滿之處,解決之道,是政府幫添喜大廈小業主承擔賠錢責任,因為政府制定「不公義」法律,便要負上補償的責任,糾正「不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