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托價變犯法

歌神許冠傑闊別歌壇十一年,突然復出搞個唱,演唱會門票在網上被人托價炒賣,由三百八十元托至二千元,警方拘捕了四男六女,指其涉嫌觸犯詐騙、刑事毀壞及以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等三條罪名。

一如一般商品,演唱會門票有價,被炒賣是供求問題,買賣雙方你情我願。維港巨星匯耗資過億,大送門票,又有國際級歌星助陣,仍門堪羅雀。門票被炒賣,沒有罪惡可言,如果托價是罪,賤賣門票或送門票豈不也可成為罪行?

炒賣托價在投資和樓宇買賣市場司空見慣,是否物有所值,各自衡量,買家是投機或投資,只會在道德上被人評頭品足,但短炒獲利,即使是暴利,何罪之有?因此,不准賣黃牛飛的法例落伍亦不文明,對商品亦存在雙重標準。炒賣股票、住宅無罪,但炒賣門票則變騙徒、有罪?道理難明。

炒賣門票行為本屬小事,但由於涉及公眾娛樂,卻為人所津津樂道,這些所謂犯罪分子,亦屬手無寸鐵,只是貪圖小利而已,但警方卻如臨大敵一般視之。

網上行為若在香港發生,容易找到證據,若炒賣托價行為便等於行騙或不誠實,網上網下進行,會否被拘捕便只單純是個證據的問題,好像說明,如果以高明、無可尋的方式來托價炒賣,便不犯法。今後市民上網和用電腦,實在舉步艱難,因為一些以為合法的事,分分鐘會變成非法,兼且「證據確鑿」,無所遁形。

2005.01.25 in 上網 | Permalink

BT友「上載或下載然後供人下載」,不含「分發」成份

再談BT上載影片供人下載的問題,有記者問海關可否採以下罪行檢控BT友,將其入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 《版權條例》第118條第(1)(f)項,若果「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並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分發該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亦屬犯罪。」

關鍵在於「分發」,英文是distribute,俗語是「派」;因為BT友將翻版影片羅置硬碟,供人瘋狂下載,至“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絕無疑問,但「分發」應指BT友可影片由一點傳送至另一點,但BT技術,是將影片存放在屬於BT網絡的個人電腦,沒有「分發」的行為,複製侵權行為是由另一BT友主動前來下載,才告出現,侵權BT友的行為是「上載或下載然後供人下載」,沒有「分發」的舉動。

在版權法中,「以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均屬版權權行之一,侵權者可受民事制裁。為令意思清,法例指出「凡提述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複製品,即提述藉有線或無線的方式提供,而如此提供的方法使公眾人士可從其各自選擇的地點及於其各自選擇的時間觀看或收聽該作品(例如透過一般稱為電腦互聯網服務的服務(Internet)而提供作品的複製品)。」(見版權條例26條)也就是說,如果「分發」包含「以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或Internet使用的話,法例定必用同一方式說明,免生誤會。現在法例沒有這樣講,等如話BT友「上載或下載然後供人下載」,不含「分發」成份。

結論是BT友在現行法律下,犯的是民事破壞行為,不是刑事。

2005.01.25 in BT, 上網 | Permalink

海關大佬係唔係大細超,對BT友不公平?

海關表示,去年中已聯同律政司、知識產權署和工商及科技局,研究「點對點」上、下載行為是否觸犯版權條例,研究結果是使用「點對點」軟件在互聯網上發放BT「種子」,以便其他人分享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作品擁有人權利的程度,可能違反《版權條例》第118(1)(f)款的刑事條文,海關當日的執法行動,提拿“始作俑者”綽號“古惑天皇”嘅BT友,即根據該條文進行。

所指的《版權條例》第118條第(1)(f)項,是「並非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亦並非在與任何貿易或業務有關連的情況下而分發該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的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亦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

此外,海關又向星島記者披露,曾引用《版權條例》第118條第(1)(f)項加埋《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成功告過六單網上免費分發「老翻」個案,認真巴閉。即係「如任何意圖犯本條所適用的罪行的人作出的某項作為已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則該人即屬企圖犯該罪行。」簡單而言,以BT上載“種子檔案”讓人下載,足以構成「企圖犯罪行為」。咁講法,擺襯有版權嘅嘢喺Internet比人睇,就立刻中招,懂些少互聯綱網技術知識嘅人都知道,網頁上的文字、圖片,通通都可以用Mouse hightlight,然後copy,而每次登入網頁,就即係download(下載)網頁上的內容,內容甚至載入自己私人電腦的cache memory。亦即係話,抄人家嘅嘢放在網頁上,通通犯罪,坐監兼罰錢。

海關若只告BT友而唔告埋果啲將啲明星相、報章新聞係咁 copy and paste啲非BT友,就肯定唔啱。如果海關要拉人,我諗香港起多十個監倉都唔夠,重有條例話「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一日嘅留灠人次一萬,罰款總共五億,破產都係要還,真係比埋條命佢都還唔晒。 海關大佬、律政司、知識產權署和工商及科技局嘅大佬,D法律係唔係咁樣對付我哋D網民。

2005.01.25 in BT, 上網 | Permalink

知識產權署長要將網友一網成擒

知識產權署長謝肅方表示,未經版權持有人許可上載版權作品,不論涉及金錢利益與否,均屬刑事罪行。

署長咁樣講法,實在非同小可,版權作品可以包括文字、相片、MP3音樂、鈴聲、公仔,D新聞組和討論區好鬼鍾意用D日本卡通公仔代表自已,又鍾意將D新聞、文章和靚相抄放在討論區內,照署長所言,呢D人通通都要比海關拉上法庭,係刑事唔係民事。最高刑罰為監禁4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5萬元。條法例係唔係真係咁鬼死毒棘,要將D網友(不限於BT友)一網成擒,拉晒去坐監和罰到佢哋永不超生。

2005.01.25 in BT, 上網 | Permalink

合法下載音樂的收費MP3、BT網站

工商及科技局長曾俊華話,希望業界考慮改變其版權作品的銷售模式,提供一些21世紀的銷售渠道給消費者。建議業界可考慮設立一個提供合法下載音樂的收費網站,以配合新科技的發展。

近年網上盜版活動猖獗,版權受害人一味呼喊,叫政府將行為刑事化,捉曬D人上法庭,罰到佢哋眼疸疸,兼留案底。政府就一味奉陪,點知都係無乜用,所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互聯網就係咁,要以嚴刑峻罰來對付網上盜版活動,螳臂擋車也!

曾局長說得好,要改變嘅,唔係網友行為,而係業界,點解係都迫D人在戲院度睇戲?D網民鍾意係自己部PC睇戲,就一於比佢咁做,兼且收錢,如果網民重係玩BT下載,即係「玩嘢」,就有大條道理拉人封機。

2005.01.25 in BT, 上網 | Permalink

城市論壇:如何杜絕網上侵權?

今天我再做「城市論壇」講者,我話如果BT古惑天王犯法,凡襯喺網上用Napster 和BT download 嘅人,通通都係犯法,因為你download人,人家download你,咁先至叫做P2P嘅分享程式,我同意P2P「分享」會帶刑事成份,但版權法例中的「分發」distribute並非有此原意,因此,要禁止P2P嘅分享,必定要進行修例,進行諮詢,否則喺網上擺D版權作品就犯法,肯定永無寧日,因為海關日日都要拉人,好多人都會犯法。

其實,報紙都有版權,點解無人翻版報紙來賣?原因係複印一份報紙,唔止5蚊,報紙收入,唔係靠賣報紙,而係靠廣告費。電影都可以係咁,一路睇戲,一路睇廣告,好做扎腳布劇皆大歡喜,D紙巾、手表、水餃...,擺明係賣告白,有時重驚你睇唔倒。


我就坐喺主持謝子峰(西裝友)隔離

2005.01.25 in BT, 上網 | Permalink

文滙報:法例漏洞 網上盜版難入罪

【文滙報訊】(記者 陳朗昇)海關日前拘捕一名透過點對點方式上載盜版影片的市民,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現行法例原意是針對主動分發侵權物品的人士,透過點對點上載並不屬於主動分派,所以相信入罪機會不大。亦有立法會議員認為,以外國經驗,應以民事侵權作出檢控。

城市論壇

「城市論壇」昨日討論杜絕網上侵權行為,律師謝連忠指現時《版權條例》針對的「分發」侵權品行為,和現時網上流行的BT技術有所不同,因為後者只是把檔案存放在網頁中,沒有主動分發侵權物品。他認為條例有漏洞,海關有「拉錯人」之嫌。

他舉例若把一些報章內容上載到討論區,在現時條例下,該上載者已經觸犯《版權條例》。工商及科技局(工商)首席助理秘書長杜潔麗回應,指當局在採取行動前已作出研究及取得充分法律意見,她期望案件可成同類檢控的先例。

促業界考慮民事訴訟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單仲偕指出,美國唱片業去年提出7000多宗涉及非法網上下載的民事侵權訴訟,他認為電影業界可考慮以民事訴訟代替刑事檢控。但香港影業協會執行總幹事叢運滋認為,檢控中搜證行為並非民間可以執行,而且業界亦不可能長時間對網絡進行監察。

不過謝連忠指出,業界不應以執法代價大而把應屬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刑事化。他認為唱片業及出版業都曾經歷盜版猖獗而備受打擊,但在不斷開拓新收入來源下,例如網上下載歌曲,推出歌星錄製留言服務等,業界都漸漸恢復過來,他建議電影業界要思索如何轉型以面對日新月異科技。

2005.01.25 in BT, 上網 | Permalink